3月29日,《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采用全面修訂的方式進行修訂完善,著重從源頭上破解管理難題、防范安全風險,并在處罰方面要求教育為主、過罰相當,明確輕微違法不予處罰。
據(jù)了解,我省于2004年制定的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分別于2009年、2011年、2012年進行了修改完善。近年來,道路里程和車輛逐年增加,截至2022年底,全省道路總里程近22萬公里,高速公路通車里程近5100公里,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近2500萬輛,機動車駕駛?cè)顺^3300萬人。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在作說明時表示,亟待通過立法解決一些根本性、制度性問題,進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圍繞保安全,草案進行全鏈條責任細化,還就深度“復盤”事故原因作出明確要求,以通過一起事故整治一類隱患。其中規(guī)定,發(fā)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diào)查處理并組織開展深度調(diào)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針對性意見建議;對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組織開展深度調(diào)查。報告應當報同級政府,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應對發(fā)現(xiàn)問題開展督辦整改。
草案專章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guī)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明確了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要求、道路經(jīng)營管理和設施養(yǎng)護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基本義務,完善了道路疏堵保暢的運行機制和責任,此外還對道路通行規(guī)則作了完善。比如,對駕駛?cè)朔从硰娏业囊归g濫用遠光燈問題,規(guī)定機動車在夜間照明狀況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駛的前方機動車間距不超過100米或者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會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去年底的全省公安交警警力與2003年相比僅增長6.6%,同期機動車保有量、駕駛?cè)藬?shù)量、公路通車里程卻較2003年底分別增加2倍、3倍、2倍。針對現(xiàn)狀,此次修訂力圖解決一些根本性、制度性問題,進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分析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體系,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靠單個政府部門負責,統(tǒng)籌全局、協(xié)調(diào)推動難度大,治理效能還不高;傳統(tǒng)管理手段方式與新形勢新任務、群眾新期盼新要求不相匹配。另一方面,現(xiàn)行條例未充分體現(xiàn)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關于過罰相當原則的要求,對輕微違法、一般違法沒有明確減免處罰,對易肇事肇禍、主觀惡性大、群眾深惡痛絕的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設定偏輕,法律責任不夠科學。
根據(jù)上位法,修訂草案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科學配置。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采取教育方式糾正;對易肇事肇禍、主觀惡性大、群眾深惡痛絕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則提高了罰款幅度。
修訂還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的程序,對部分依法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常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限制了交警的自由裁量,細化了罰款標準。對部分適用一般程序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也根據(jù)不同情形細化了罰款標準或規(guī)定了罰款幅度。
本次修訂秉持便民利民原則,緊貼時代發(fā)展趨勢,創(chuàng)新優(yōu)化服務措施,對我省近幾年“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撐。
此外,為解決近年來自動駕駛等新引發(fā)的道路交通問題,修訂草案首設自動駕駛條款,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上道路通行的相關要求以及違法責任。